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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全文)

2014-09-09 09: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垃圾焚烧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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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一)尽快制订《海南省新型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相对应的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县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新建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将城市森林建设和城郊湿地修复、保护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城镇区域内影响环境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一)整合省级科研技术力量,扶持建立重点企业科研平台,加快推进我省细颗粒物、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研究,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开展城市森林、城郊湿地大气污染净化能力等关键技术研究。(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二)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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