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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9-16 09: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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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5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

6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开展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7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管。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订并实施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

8加强污染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被污染地块变更使用权人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住宅、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四)实施土壤修复试点。

9制定土壤修复工程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各相关市、县(市、区)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在2015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并根据土壤详查情况对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10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网点。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全省各市(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能够开展土壤中镉、砷、汞、铅、铬、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等污染物分析。要配备相应执法装备,充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队伍,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

12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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