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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印发《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2014-09-26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低碳产业钦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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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对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粉磨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大型煤堆、料堆、港口码头从事散矿石(煤)的装卸、存储时,要实现封闭储存或者采取有效设施防风抑尘。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抑尘。(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配合)

5.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医院、学校需保留的除外),禁止新建2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配合)

6.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建筑等行业要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喷漆工艺技术与设备,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并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备案、验收,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 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加快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气年检及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工作。2014年底新注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率达到60%以上;到2017年,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2. 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强化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人员、设备、场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市质监局牵头)

3.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要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并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出具检测报告,实时向环保部门上传检测数据,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4. 提高机动车燃油品质。推进石油炼制企业技术改造,健全企业生产控制体系,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5. 加快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依法办理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对临近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要提前2个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加强黄标车使用管理,2014年,在城市建成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2014年淘汰844辆以上在用黄标车,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配合)

6. 加强外地高排放机动车转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桂环发〔2013〕36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配合)

7. 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加强道路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检查监控,严肃查处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强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8.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管理,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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