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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印发《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2014-09-26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低碳产业钦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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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钦州市人民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结合钦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良好的生态环境列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之一,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加强防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多种污染物同步治理,全力消除大气污染,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到2017年,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市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

三、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1.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要求,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前,需预评估的项目一律按照《钦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预评估暂行办法》进行预评估,并提交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再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增加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对没有能耗及污染物排放置换空间的地区,限批或禁批“两高”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气象局、住建委配合)

2. 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3. 提高涉及大气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气排放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列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以及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列入并联审批流程。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要暂停该区域或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气象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4. 落实绿色低碳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两高”行业节能低碳准入标准,实施高耗能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超前性国家行业标准。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项目,鼓励引导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市工信委牵头)

2. 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认真实施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被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市级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必要的区域或行业项目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工信委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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