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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2014-10-28 15: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节能监察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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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节能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生产、进口、销售用能产品和设备实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情况;

(七)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情况;

(八)单位向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的情况;

(九)单位向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情况;

(十)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的情况;

(十一)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节能监察的其他内容。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三)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情况;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确定能源管理人员以及人员备案、培训情况。

第九条 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

采取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处理投诉举报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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