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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2014-10-28 15: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节能监察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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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现场监察:

(一)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

(四)被投诉、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抄录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现场等进行录像、拍照;

(三)询问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有关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检测、检查;

(六)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纠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应当在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节能监察。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检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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