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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2014-10-28 15: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节能监察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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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条例》内容进行整理,全文如下:

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约能源监察行为,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保障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约能源监察,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技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县、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工业节能监察职责: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

(三)编制并落实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

(四)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五)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职责。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电子监察平台,对被监察单位用能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箱;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条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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