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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2014-11-05 09: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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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黄淮海平原地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压缩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地下水回灌,增强水源应急储备,开发替代型水源,促进适应型灌溉排水的设计和管理。积极调整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优质棉花、专用玉米、高蛋白大豆。加强汾河渭河平原、河套灌区农田旱作节水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土壤盐渍化防治,合理利用引、调水工程,积极发展山区水窖,建设淤地坝,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华南主产区近岸海域保护,健全沿海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积极建设优质水稻产业带、甘蔗产业带和水产品产业带。提高甘肃新疆农产品主产区抗旱能力,积极发展绿洲农业,保护绿洲人工生态,构建局地小气候。保护性开发利用黑河、塔里木河等河流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设施和节水农业。

第三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25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其他省级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禁止进行工业化、城市化开发,并点状分布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之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制定严格的产业发展目录,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限制新上高碳工业项目,逐步转移高碳产业,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实行退出机制,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低碳产业,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首要任务,努力增加碳汇,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在条件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努力解决农村特别是山区、高原、草原和海岛地区农村能源需求。加大气候变化脆弱地区生态工程建设与扶贫力度,加强国家扶贫政策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协调,推动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的同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研究建立贫困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扶持机制。

禁止开发区域。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实现“零排放”。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自然环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根据气候变化状况科学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

第七章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健全法规标准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规。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法律基础。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规。根据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能源、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对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保障作用,保持各领域政策与行动的一致性,形成协同效应。

建立低碳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评价标准及低碳技术、温室气体管理等相关标准。鼓励地方、行业开展相关标准化探索。

第二节 建立碳交易制度

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建立自愿减排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探索建立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之间的抵销机制。

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深入开展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经验,完善试点实施方案。

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总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研究制订碳排放交易总体方案,明确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战略目标、工作思路、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做好碳排放权分配、核算核证、交易规则、奖惩机制、监管体系等方面制度设计,制定全国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培育和规范交易平台,在重点发展好碳交易现货市场的基础上,研究有序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

健全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制定不同行业减排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方法学。制定工作规范和认证规则,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证机构认可。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政策及监管制度。建立碳排放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统筹规划碳排放交易平台布局,加强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加快碳排放交易专业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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