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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2014-11-05 09: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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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衔接。积极参与全球性和行业性多边碳排放交易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密切跟踪其他国家(地区)碳交易市场发展情况。根据我国国情,研究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衔接可行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双边和多边碳排放交易活动相关合作机制。

第三节 建立碳排放认证制度

建立碳排放认证制度。研究产品、服务、组织、项目、活动等层面碳排放核算方法和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完整的碳排放基础数据库。建立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制定相应技术规范、评价标准、认证模式、认证程序和认证监管方式。推进各种低碳标准、标识的国际交流和互认。

推广低碳产品认证。选择碳排放量大、应用范围广的汽车、电器等用能产品,日用消费品及重要原材料行业典型产品,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低碳产品推广试点。开展低碳认证宣传活动。

加强碳排放认证能力建设。加强认证机构能力建设和资质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服务市场。在产品、服务、组织、项目、活动等层面建立低碳荣誉制度。支持出口企业建立产品碳排放评价数据库,提高企业应对新型贸易壁垒的能力。

第四节 完善财税和价格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加快低碳产品和设备的规模化推广使用,对购买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补贴。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完善税收政策。综合运用免税、减税和税收抵扣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研究对低碳产品(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进或者自制低碳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相关规定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行鼓励先进节能低碳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资源税、环境税、消费税、进出口税等税制改革中,积极考虑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强制性政府绿色低碳采购政策体系,有效增加绿色低碳产品市场需求。在低碳产品标识、认证工作基础上,研究编制低碳产品政府采购目录。财政资金优先采购低碳产品。研究将专业化节能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完善价格政策。加快推进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煤电价格关系。积极推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引导用户合理用电。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合理配置。完善城市停车收费政策,建立分区域、分时段的差别收费政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节 完善投融资政策

完善投资政策。研究建立重点行业碳排放准入门槛。探索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广泛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鼓励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支持外资投入低碳产业发展、适应气候变化重点项目及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强化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低碳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提高抵抗气候变化风险的能力。根据碳市场发展情况,研究碳金融发展模式。引导外资进入国内碳市场开展交易活动。

发展多元投资机构。完善多元化资金支持低碳发展机制,研究建立支持低碳发展的政策性投融资机构。吸引社会各界资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进入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低碳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领域。积极发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低碳发展中的作用。

第八章 强化科技支撑

第一节 加强基础研究

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测研究。加强温室气体本底监测及相关研究。建立长序列、高精度的历史数据库和综合性、多源式的观测平台,重点推进气候变化事实、驱动机制、关键反馈过程及其不确定性等研究,提高对气候变化敏感性、脆弱性和预报性的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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