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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正式施行。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今天解读的相关内容中,主要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
新环保法中的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长期以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台的相关法规对尚未触犯刑法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第63条规定了法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本次修订,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
征收环境保护税后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三条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征收的费用,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收费。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本法只作原则上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第1款还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相比修订前环境保护法第28条中的“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更加强调“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国务院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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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内的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能够达到相应的出水标准,而不是为达标而达标,德国还有考核污染物(统称为“有害物质”)排放总量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在满足国家(联邦州)水质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按照有害物质排放量缴纳排污费。计费的有害物质包括剩余的有机物、营养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计量标准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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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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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的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今年4月24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却经历了四次审议,说明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影响性。修改后的新环保法主要完善了七方面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针对环境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环保法》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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