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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

2014-11-17 09: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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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环境保护费改税、清理取消有关收费基金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负责)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将节能减排降碳指标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备企业筛选的重要指标,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融资进行限制。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中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和培育节能量交易市场,加快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交易平台适时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编制《湖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2020年)》,修订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配套实施细则,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技术研究,启动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支持省内企业申报能效标识产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节约电量787亿千瓦时,节约电力2073万千瓦。(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三)加强监测预警。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2015年基本建成。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2014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各地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发展需要,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15年底前出台《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2014年下半年,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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