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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环境刑事案件办理

2014-11-19 12:4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雁凌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监测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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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日前召开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保障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并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

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要求各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参照执行。

《纪要》结合山东省实际,对污染物、危险废物的鉴定机构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评估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联合挂牌督办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污染物如何鉴定?□监测报告经审查可作为环境刑事案件证据

《纪要》指出,山东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环保部门对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监测报告,出具认定报告后,经司法部门审查,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资质在有效期内。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物质的监测报告,出具认定报告后,经司法部门审查,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资质在有效期内。

根据《纪要》,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保护部指定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对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县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监测报告,经省环保厅认可,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其他具有污染物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司法部门审查,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污染物的委托鉴定和检验,原则上,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由环保部门委托鉴定和检验,公安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和检验。为避免分歧,有关委托鉴定和检验情况,可以事先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

原标题:山东规范环境刑事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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