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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不必遍地开花

2014-11-20 09:3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志轩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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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能否改善环境质量?

科学治理是实施煤电超低排放的充分条件,应弄清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效果

企业实施超低排放,达到什么程度,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科学治理是实施煤电超低排放的充分条件。

对于燃煤电厂这样的高烟囱排放源来说,受空气污染气象特征、大气化学及环境中污染物成份浓度的影响,某种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变化与其在环境质量中浓度变化并不成线性关系。

加拿大某市灰霾成因研究发现,离市中心约40km范围内有7座火电厂(其中4座燃煤电厂),排放的PM2.5、SO2、NOx占污染源总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18.5%、69.3%、43.8%。但模式预测结果表明,11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上的PM2.5浓度增量为1~1.5ug/m3,占总污染源造成的浓度份额为2%左右,而商业与居民排放却占20%~70%,其他污染源占5%~60%。

实践证明,PM2.5是复合型污染,且一次污染物转换为二次污染物对灰霾的贡献,要远远大于烟尘排放的直接影响。在燃煤电厂烟尘排放限值明显低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情况下,应对3项污染物的总量进行考核,可将气态污染物减排替代烟尘减排,实现既有利于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又能经济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因此,必须从本质上弄清超低排放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效果。统计显示,污染物排放浓度大幅降低,绝对减排量很多,但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却不大,就是很多措施是建立在不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缘故。

当然,对特定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区域、在特定气象情况下实施超低排放,对局部环境改善还是有效果的。

此外,也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调整运行,甚至临时停运的方式,而不是高投入的超低排放改造。美国对于烟气脱硝曾采取季节性控制的方法,对我国当前的污染控制是个启示。

要修订火电排放考核间隔

一小时排放浓度判断是否超标不科学

衡量火电厂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任何一个小时浓度超标就算超标,要比24小时平均浓度超标要严格得多。

时间间隔过短,企业为防止短时超标违法风险,会加大设备裕量造成投资、运行成本过大、资源及能源消耗过多的情况,也会给监测、监管带来困难。考核时间间隔应取决于3方面:

一是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臭氧(O3)污染有短期急性健康效应,故规定了1小时、8小时和24小时限值;颗粒物(包括PM10及PM2.5)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要有一段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规定了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限值。

二是煤电大气污染扩散特征对浓度分布的影响。电厂排放的污染物有一个扩散稀释过程,尤其是远距离高烟囱排放主要体现的是对环境中污染物日平均浓度、年平均浓度的影响。

三是受机组运行特性的影响。电厂受煤质、负荷特性、污染去除设备技术特性的影响,应当允许污染物排放物浓度的合理波动。

欧盟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按照月均值进行考核的,同时规定了小时均值不应超标准200%,日均值不超110%的要求。而美国的排放标准以30天的滚动平均值来考核,煤矸

石机组则是以12个月的滚动平均值进行考核。

因此,针对以灰霾为主要特征、较长时间累积影响健康的煤电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考核,用任何1小时排放浓度的时间间隔来判断是否超标是不科学的。我国应加快对排放标准中考核时间间隔进行修订,特别是在推进更严要求的超低排放试点中,更应加大考核时间间隔。

原标题:超低排放不必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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