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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不必遍地开花

2014-11-20 09:3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志轩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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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普遍超低排放吗?

成本支出太大,更高要求的超低排放不宜盲目推行

按《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测算结果,燃煤电厂烟尘达到现行排放标准年排放量为113万吨(实际达标排放量远低于此),如按一半电厂降到5mg/m3计算,则年排放量仅为66万吨,这些减排量对全国环境质量的影响,虽需要通过环境质量评价模型加以估算,但与我国数以千万吨计的颗粒物年排放量相比,占比则非常小。

当前,超低排放主要是通过增加湿式电除尘器来降低烟尘排放浓度,而烟气处理的整体工艺基本无改变。其效果更多是通过增加能耗、电耗、物耗的方式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从成本核算看,如果全国一半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按照平均投资水平,需再投入600亿元以上,年运行成本需再增加300亿元以上。全国每年近千亿元的成本支出,如对环境质量改善不大,那么投资是没意义的。

目前,对绝大部分电厂而言,实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已超过技术和经济条件,在环境改善上无实际意义,在技术上难实现。而更低要求的超低排放,也只能作为特殊的新电厂和现役电厂的示范性改造项目。

需要什么样的政策?

要用全生命周期评价超低排放的影响

当前,BAT(最佳可行技术:环境、技术、经济相适应)是公认的有效控制燃煤电厂常规污染物的最佳方法。煤电排放限值也是依据BAT原则制订的,而特别排放限值则是按照“环境优先”原则制订的。

从理论上讲,污染治理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应从对环境质量影响最大,而不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污染源着手,当污染源对环境质量影响相差不大时,则应先从污染控制边际成本更低的污染源治理。

当通过环境质量评价,确认某地区的达标排放燃煤电厂仍是环境影响的主因(此种情况极少),需进一步超低排放时,通过开展探索性试点,取得经验后才能推行。

因此,应对超低排放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用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对生产运行(如对电厂可靠性的影响可能带来的损失)、直接减少的污染和可能带来的二次污染(如湿式电除尘的污水)变化、物耗的增减、二氧化碳增减、环境质量变化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超低排放的要求。

此外,加大环保要求会增加企业负担,降低经济活力,但也会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增长,总收益的大小取决于污染控制的时机和力度的大小。而全社会效益只能是在合适的污染控制水平中实现。 

原标题:超低排放不必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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