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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处罚从“罚票子”到“蹲号子”

2014-11-27 14:33来源:科技日报作者:李禾关键词:新环保法环保执法环保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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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这也意味着,从2015年开始,企业将面临着一个更严格的环保执法环境。

在中国环境记协举办的“中国上市企业落实新修订《环保法》座谈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副调研员李铮说,对于新《环保法》的实施,政府、企业等应该做好四方面的心理准备。一是原本企业是地方政府的“座上宾”,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政府难免会对企业开一些“方便”之门,企业必须“断奶”;二是原本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但新《环保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如果违法一并追究责任;三是技术准备,企业时不时出现超标排放,理由是治污设施检修或损坏而临时停工等,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只要不达标排放就严惩,因此“该技术改造的就技术改造”、“该上环保设备的就赶快上设备”;四是对于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明年的执法形势会非常严峻,环保部门要有啃硬骨头的心理准备。”李铮说。

突出保护优先,企业损害担责

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保部政法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说,新法突出了“保护优先、损害担责”,提出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三大责任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明确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要求排放污染企业都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意味着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有专人负责企业环保事务,并有专门的环保规章制度等。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王炜说,新法不但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到人,还非常详细的规定了违法行为,比如对污染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这样的偷排偷放行为,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行为。

“有企业把自动监测仪器探头密封在矿泉水瓶子里,然后再放到排污口,提供的是虚假数据。”王炜说,新法将严厉打击如此类似的各种违法行为,处罚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性环保法规进行罚款,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等。

环保执法要“啃硬骨头”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在罚款方面,新《环保法》设计了“按日计罚”。王炜举例说,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了,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单日罚款数是根据“水、气、声、渣”等专门性环保法规的规定,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按日计罚原则上可按照企业违法情况,永远罚下去。”

除加大罚款力度外,新法还规定了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后两者涉及人身自由。原本只是罚票子,现在要蹲号子了。”王炜说。

李铮也表示:“有些企业老总不怕罚款,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损失可就大了,情况就不一样了。”

原标题:处罚从“罚票子”到“蹲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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