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除灰除尘政策正文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2014-12-04 10: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湖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条 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环保厅。

第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别对各地区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报省环保厅汇总。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环境保护有关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保厅会同组织部门等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实施意见》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大气污染物查看更多>湖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