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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7个条件可享所得税优惠

2014-12-05 15:02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钟美辉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节能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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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7.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计算

77号公告和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所得税优惠的备案管理

根据7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原标题: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7个条件可享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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