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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治理空气污染

2014-12-18 13:18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包茂宏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英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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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空气污染对不同社会阶层都形成威胁,在下层发起抗议的同时,在中产阶级推动下,上层也不得不采取对策,有所行动。在工业污染开始的时候,由于污染源容易辨认,民间团体和相关机构采取的对策主要是要求污染企业搬出城市核心区,或禁止使用某种容易引发污染的燃料。但是,这种简单的做法对关系到每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室内取暖和煮饭是不起作用的。于是,英国科学家和政治家就倡导企业家使用“最可行的方法”防止污染气体的排放,其实就是通过安装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的设备来去除污染物质。但是,在科学的减排方法尚未建立之前,“最可行的方法”往往成为企业家不作为或小作为的托词,因为企业家经常以生产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繁荣,而加装减排设施会影响经济效益等来为自己辩护。后来,随着技术的改进和批量化生产,减排设施的成本大大降低,但又遇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英式壁炉不仅浪费能源,而且污染严重,中央供暖系统无疑是可替代的良好选择,但是,因为壁炉和英国人的宗教文化传统等有机结合,“英国人发现他们突然没有了拨火的炉子,便会倍感失落”。因此即使壁炉问题多多,但英国人宁愿付出更多金钱和健康代价也顽固维持自己的传统。不过,这种状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改变,因为随着新居住区的建设和能源由煤向石油和天然气的转化,传统的壁炉逐渐被更为清洁便宜的集中供暖所取代。

与此同时,英国发扬自己法制的传统,制定了一系列遏止空气污染和净化空气的法律。当然,治理大气污染法制化的进程与人们对大气污染认识的进步几乎是同步的。1821年颁布了《烟尘防止法》,鼓励在合理条件下对烟尘造成的公害进行起诉,但其涉及范围很小,不包括燃煤机车和锅炉等。后来颁布的《制碱业管制法》等扩大了需要治理的污染源的范围。但是,到了普通法法院,法官会根据自己对普通法的实用主义解释,按“社会——成本平衡”的原则优先考虑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繁荣的工业界的利益,削弱公害受害者要求保护环境的权利。尽管此法规定比较宽松、执行也不严格,但它毕竟迈出了英国用法制治理环境污染的第一步。1866年制定《环境卫生法》,1875年制定《公共卫生法案》,1926年通过了《公共卫生(烟害防治)法》。这些法律或者赋予地方政府必要时整治工业烟尘危害的权利,或者确定了空气污染和身体损害之间的科学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健康损害的赔偿和惩罚原则。从这些法律的名称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空气污染在当时主要被看成是一个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显然这还是从保障人身安全的角度来治理空气污染的。1952年的伦敦雾霾之后,立法者开始从环境是一个整体的角度考虑空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改变了在英国重视水污染治理忽视空气污染治理的情况,体现了恢复良好空气质量的成本比继续污染要低得多的认识。通过实施这个法案,辅之以能源换代和技术升级,英国的工业烟尘排放大大减少。进入全球环境问题时代,英国加入了各种世界环境组织,签署多种国际环保公约和议定书,在国际环境治理合作中解决英国和全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

原标题:英国如何治理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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