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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如何发挥实效?

2015-02-16 09:5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莹关键词: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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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最早实行按日计罚的国家。美国环保局曾对某公司进行处罚,罚金高达3.1亿多美元。我们要借鉴美国的做法,提高处罚基数,真正发挥对企业的震慑力。

中国环境报:处罚基数确定为多少较为合适?

冯嘉: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环境问题造成的环境影响不同,企业排污行为获得的收益不同,处罚基数定为某个确定的数字不科学也不客观。法律只能规定一个范围,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有个原则必须坚持,对企业的处罚要高于企业违法带来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中国环境报:目前,一些城市按日连续处罚基数低的问题如何解决?

冯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深圳的环境保护条例仍然有效。深圳下一步要做的是尽快修订《深圳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提高处罚基数。

中国环境报:在单行法律方面要统一对处罚基数的规定。那么,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

冯嘉:按照法律的不同分工,各单行法律规定处罚基数,地方性法规规定处罚的种类。

我认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种类的规定还不够大胆。新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它只适用于违法排放环境污染物的行为。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排放污染物,但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却不能按日计罚。

目前,新法已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授权,完善按日连续处罚的罚则。下一步,各地方立法机关应按照新法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列举按日计罚种类。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将不涉及违法排污的行为,如未批先建、未依法申报排污数据、违反监测规定等,纳入按日连续处罚范围。

中国环境报:您刚刚也提到了环保部门将面临诉讼风险,环保部门如何规避这一风险?

冯嘉:环保部门在实施按日计罚时,要明确这项规定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督促企业改正其违法行为。因此,从操作层面看,环保部门不仅要处罚,更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警示和教育。环保部门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就必须进行整改,否则就会被严厉处罚。如果环保部门将宣传工作做到位,被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就不会太多。企业了解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就不会因为不懂法,觉得处罚过重而对环保部门提起诉讼。这一方面提高了环保处罚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减轻环保部门的诉讼风险。毕竟,打起官司来,即使环保部门很可能胜诉,但仍然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目前,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经尽可能完善了。环保部门只需按照这一办法的操作规程,依法行政。

此外,环保部门要做好证据的收集,例如时间的计算、复查的相关记录等。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按日连续处罚如何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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