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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师参与PPP业务的“术”、“道”、“势”

2015-02-25 08:52来源:吕良彪博客作者:吕良彪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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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PPP业务对律师要求严格

正如温先生刚刚所提到:国开行在非洲项目,合作期限要持续到2066年!在此过程中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如何通过专业的操作去防范、控制与化解,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律师法律服务仅仅只是PPP综合建设中的一个环节。国开行的澳州的项目中,中国律师表现出的水准与国外专业律师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而鸟巢项目的综合性、复杂性,也是需要多种专业的律师团队共同参与才可能完成的。

所以,从事PPP业务,需要律师具备全球性、全局性的视野;需要律师具备专业性、国际性的技能;需要律师具备团队精神与合作能力。

律师参与PPP业务,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服务:

一是专业技能层面的专业服务,就是能把法律专业活儿干好:包括法律尽职调查的专业,包括设计方案的专业,包括协商谈判的专业,包括起草法律文本的专业,等等。

二是发展思路层面的专业服务:就是能够参与到客户的设计与决策过程当中,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把客户意志转化为法律文本的纯技术性服务。

三是社会资源层面的专业服务:就是能够从政府资源、市场资源、资本资源以及其他方式的社会公共资源层面,弥补客户资源的不足与盲区。

律师培训有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有些律师参加培训往往认为你教我如何操作,甚至只是希望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范本我拿去就可以用了,才叫专业,才是干货。这种理念是非常错误的。标准化、模式化的法律服务注定是不值钱的。律师只有深刻理解PPP这一模式的商业模式、政策导向、法律体系、客户需求、现实可能、解决思路、实战技巧等,才可能提供高端、切实、可行与高回报的法律服务。

我想强调的是:PPP模式的核心,在于政府公共资本与民间资本进行合作。不要概念化所谓PPP,不要以所谓严格条件去套用PPP。PPP模式的具体应用领域,具体表现形式,具体运作方式,注定是多元而丰富的。

第三,PPP业务需要加强法律规制

我一向认为:法律首先是凝聚社会资源,帮助企业“赚钱”,促进社会发展的。共典型事例莫过于“按揭”这一商业模式对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所谓“按揭”,说到底是银行、买房人、开发商三方当事人的两个合同关系。VC、PE、IPO、期货交易等制度设计,则充分发挥了法律规则的杠杆功能,帮助企业“小钱赚大钱”,有效地放大了社会资源。毫无疑问,PPP模式对于科学、充分地利用和配置社会资源,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而且,因为民间资本的参与,对政策科学、高效利用资源,也是一个有效监督。

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权力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与政府资源与民间资源合作的过程中,如果政府权力被滥用,通过PPP模式凝聚起来的民间资源与政府公共资源,同样可能成为权贵吞噬的对象。近来民生银行事件中,我们就看到了这样一只权贵背景深厚却没有核心技术、没有产业贡献而主要依靠权力与资本游戏成长无比迅猛的“资本怪兽”。——正如于绪刚先生在致辞中所调侃的:中国铁路建设在与民间资本合作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与法律约束,结果部长进去了!——律师的专业化参与对于PPP模式的健康、规范运行至关重要。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秘书长林志炜先生,他在刚才的致辞中提到了律师参与PPP业务的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信仰;二是专业。

原标题:吕良彪:律师参与PPP业务的“术”、“道”、“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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