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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师参与PPP业务的“术”、“道”、“势”

2015-02-25 08:52来源:吕良彪博客作者:吕良彪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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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风险,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

中国当下欠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容易导致新官不理旧事、政府不讲信用、追求短期效应甚至竭泽而渔,往往使诸如BOT、BT、PPP之类施工时间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面临额外的巨大风险。

——题记

感谢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

祝贺大成DENTONS“PPP实务课题组”正式成立。

感谢于绪刚先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委会副主任)从历史与国际的维度对PPP模式所进行的阐释。

感谢温灏先生(国家开发银行金融研究发展中心策略规划经理)从政策性银行与开发性金融的角度对PPP业务所作的精彩讲解。

作为一名律师,一名仲裁员,一名多次参与BOT、BT、PPP项目决策的多家大型企业董事,就温先生的讲解,谈三点体会:

第一,PPP业务空间广阔

这两年(尤其是2014年)实体经济发展困难。我所担任董事、顾问的四家五百强企业,2013年产值近两千亿,利润近三十亿;2014年产值约两千三百亿,利润仅约一个亿。其中,每年银行利息负担极其沉重。如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元的资金供给,成为一个战略性问题。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严格限制了地方政府发债,政策性、商业性贷款发放条件日益苛刻,地方政府对资金需求的路径也需要更加多元。

在这样的条件下,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合作,无论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还是混合所有制的推进,都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而这,也给律师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提出了更加复杂的业务要求。

“日光之下,本无新事”。实际上,PPP模式并非近来才“横穿出世”,其核心在于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的合作,BOT、BT等模式都为公私合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而南怀瑾先生在金温铁路修建过程的智慧,相当程度上也是PPP模式的成功尝试。

原标题:吕良彪:律师参与PPP业务的“术”、“道”、“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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