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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环境司法 应实现专门化审理

2015-02-27 08:49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吕忠梅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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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的二元性特征导致一个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关涉私益与公益、有形主体与无形主体、个人损害与生态损害、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实际损失与未来风险等多重因素。传统侵权法对于这类纠纷中复杂的因果关系、难以计量的损害后果、行为的不可谴责性等难题无力应对。因此,我认为,必须打破现有体制机制的障碍,实现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审理。

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是实施环境法的必需一环。环境法是在传统法律部门基础上发展出的新型法律,与传统法律有着本质区别。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引起法律关注的最早领域是侵权法,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受理这些案件后,也曾试图运用传统的侵权法原则或制度来解决这类纠纷,结果却事与愿违。在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直接责任、自己责任的规则下,致害人得不到追究,受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究其原因,在环境法层面看来,侵权行为的损害形式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比如向水体、大气、土壤排放污染物,砍伐森林、猎杀野生动物、围湖造田,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既有对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的损害,又有对自然环境本身的破坏,存在明显的二元性特征。这种二元性会导致一个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关涉私益与公益、有形主体与无形主体、个人损害与生态损害、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实际损失与未来风险等多重因素。传统侵权法对于这类纠纷中复杂的因果关系、难以计量的损害后果、行为的不可谴责性等难题无力应对。

一些环境保护先进的国家一方面完善侵权法,建立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制定专门的环境法以及环境责任法,建立双重救济机制并通过诉讼专门化方式,建立统一诉讼规则,以妥善处理环境侵权纠纷,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保护的目标,譬如日本的《公害健康受害赔偿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确立了专门的诉讼程序,并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机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日益成为国际通行的趋势。

中国从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开始,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其速度远远快于其他领域。但是,这些法律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在法律制度上更多注重的是行政机制,定位为“管理法”,不停地给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基本上没有为司法机制发挥作用,留下空间。这导致虽有环保法但司法机关却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一些环境纠纷即使到了法院,也难以得到顺利的审理和判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是最正式也是最终的法律实施机制,如果法律制度不能通过司法加以实施,法律就只是一只无牙的老虎。中国自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已经有了30多部相关法律,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法,也有土地、水、渔业、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保护法。但是,我们的雾霾天、“酱油水”却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实施不力,而司法没有发挥实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功能,更是直接原因。

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不力也广受诟病。如何发挥司法功能?我认为,首先是建立符合环保法特点的审判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的探索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从2002年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就开始向最高法院提建议,一直到2007年贵阳市清镇法庭成立,后来是无锡、昆明、玉溪,然后是福建全省。

2008年,最高法院开始对全国的环境资源审判情况调研,出台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司法文件。到今年,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并不是突然蹦出来的,而是多年来各方面共同推进的结果。当然,还有很多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我只是其中的一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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