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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治污水2015年实施计划(全文)

2015-02-27 09: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环境治理五水共治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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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加强农业渔业面源污染治理。

严格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深入实施生猪养殖场环境准入意见。全面完成10561个年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设施修复改造和标准化提升。在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生态养殖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防止直排。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以“三年行动计划”为载体,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和高效环保农药替代、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等技术,实现化肥减量3万吨、农药减量3773吨。依法落实水产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整治工作,大力推进甲鱼温室整治拆除、湖库网箱养鱼整治和高密度养殖的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水产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工程,进一步普及推广稻鱼共生轮作、鱼塘种稻(菜、瓜)、洁水渔业等健康养殖模式。

(六)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基本建成余下8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全省所有建制镇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切实加大新建管网配套、老旧改造和破损修复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水平,全省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2000公里以上。到2015年底,设区城市、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88%,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全省46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钱塘江流域、太湖流域未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一级A提标改造。2015年开始,污水管网能到的地区重点污染企业污水有条件的都要按有关规定纳管排放。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适时出台指导意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新建污泥处置设施2371吨/日。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30万吨/年。

(七)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战,2015年新增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制村10010个,确保新增受益农户203万户。加强农村截污管网和污水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因地制宜采取村域污水处理设施或联户式、分户式处理生活污水模式。对常住人口较多的大村、中心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源头地区等生态敏感地区的村,沿河、沿景、沿路的村进行重点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管控,强化技术和资金保障,加强运维监管。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和农户化粪池改造,提高粪水纳管率。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有效途径,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专业化运维的机制建设。

(八)全面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坚持陆海统筹,深入推进近岸海域及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等重点海域污染整治与生态保护。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加强省级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加强滩涂围垦区水环境保护。全面落实环境监测属地负责制,加强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按季度开展海水环境质量监测,逐月开展重点海域和入海污染源监测,实行海洋环境质量月报制度。开展312个水质监测站点、6大主要入海河流和47个直排入海口的海洋环境监测。

(九)严格执法监管。

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强化源头监管,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源头地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监管,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安全。全力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同公检法部门集中力量依法打出、惩处的批环境犯罪典型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牵头建立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能力。健全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加强环保与公检法各部门的联动协调,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案件办理、环保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环境公益诉讼等的相关程序规程。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强化环境监察稽查和后督察,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深入实施“河长制”。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河长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至村一级,确保每一条河、每个河段都有河长,都有责任人。认真落实各级河长“治、管、护”职责,各级河长要切实抓好项目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完善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河长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刷新相关公示信息。进一步完善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进度要求、明确考核办法、明确保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的“四明确一加强”重点项目推进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问责措施。

三、保障措施

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实施河长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发挥科技作用,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各市要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制定本市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进度要求、考核办法、保障措施。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各市年度计划制定、推进全过程指导、督促和检查,年终对各市提出考核意见报省环保厅,考核结果体现在“五水共治”和生态省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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