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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

2015-03-05 09:12来源:PPP知乎微信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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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

(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够完全覆盖投资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表明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资产具有一定的收费基础,收费机制决定在资产的使用过程存在竞争性,但资产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价格调节机制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根据成本-收益的关系对价格进行调节。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项目的区分并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具体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政府根据需要,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可以提升经营性项目的经营系数,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经营性项目。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杭州湾大桥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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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PP 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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