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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出台 提高环污违法成本

2015-03-27 09:07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周宵鹏关键词:固废污染违法成本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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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资委、省环保厅进行了认真修改。经过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河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赴基层走访座谈等,草案在适用范围、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政府责任、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增补和修改。

今年3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对于文本章节结构、农村垃圾的处置等问题继续作出修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政府主导提高罚款下限

条例共六章46条,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在加强政府责任、提高公众意识、细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作了极具力度的规定,必将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和相关管理工作上起到重要的作用。”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冯志广说。

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最低可处100元罚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遗撒建筑或生活垃圾最低可罚2万元;单位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却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或者不具备处置能力也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最低处以10万元罚款……条例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加大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依照相关规定提高了罚款下限。“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威慑违法行为,让那些容易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的单位不敢违。”冯志广说。

在初审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而拒不履行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限制。

这一意见在条例中得以明确,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

条例还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参照新环境保护法,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

此外,条例强化了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政府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固体废物污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原标题:建立不良记录制度提高环污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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