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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污染类
(三)水污染类
(四)固废污染类
(五)其他类
二、首违不罚事项
注:本类型的首违不罚均需满足“初次违法”的条件,“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时距上次被检查发现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超过12个月。
(一)大气污染类
(二)水污染类
(三)固废污染类
(四)排污许可类
附注:
1.【目的意义】 为规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工作,制定本清单。
2.【不罚情形定义】本清单中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对于当场能立行立改的环境违法行为或属于违法主体错误、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不属于本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3.【免罚不免责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遵循免罚不免责的原则。“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当事人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行政执法主体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加强事后监管。
4.【办案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准确把握清单的不罚条件,执法中任何环节发现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本清单列举的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的,在调查终结后提出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和建议,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单位负责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5.【其他不罚事由】本清单未列举的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经集体审议认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设区市的自由裁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在15日内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7.【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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