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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示2022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奖举报领域),详情如下:
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自《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市在参照《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陆续制定印发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积极倡导、鼓励公众进行参与,依法惩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了4起有奖举报领域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参考借鉴的同时,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案例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7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反映辖区内的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石粉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产生的粉尘排放污染环境。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依据《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中卫市印发施行《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以来,首例对举报人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进行兑现的案件。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办法,有力推动了群众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关注度,鼓励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作用,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二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1日,举报人通过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平台反映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生产,厂区内原煤露天堆放,煤灰乱飞污染环境。接到举报转办单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配煤厂项目;(2)厂区内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查处及奖励情况】
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七类第(一)项第1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二类第(一)项第23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合并处以罚款6万元。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启示意义】
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及时查处企业违法行为,调动了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及时有效遏制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违法倾倒固体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3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有公司在余丁乡平塘沟内倒垃圾。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卫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约80吨脱硫石膏、煤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倾倒、丢弃在中卫市中宁县余丁乡煤管站向南一公里的荒地上。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启示意义】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进一步增强群众积极参与、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的具体举措,也是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执法监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保障。
案例四 某地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0日凌晨,举报人通过电话反映灵武市某镇辖区某企业擅自向厂区内预留的建设用地排放工业废水。根据举报线索,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由于操作不当,将生产废水排放至二期项目预留的裸露地面。环境监测人员对裸露地面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40mg/L,超过排放限值1倍;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向裸露地面排放生产废水,且事后积极对裸露地面周边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污染物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指标限值,未造成危害后果。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35万元。由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2022年10月17日,依据《某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启示意义】
通过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还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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