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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等12种轻微违法细化了不予处罚情形,探索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包容审慎监管方式。2022年9月2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清单调整至26种情形,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现公布5起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01 赣州市章贡区某宠物医院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州某宠物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2023年6月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项目建设。该医院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主动停止建设,接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主动作出承诺,保证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再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医院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和《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关规定,鉴于该医院违法行为属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可适用免罚清单情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政策,通过说理式执法、普法宣传和行政指导等措施,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案例02 赣州经开区某口腔诊所无证使用放射性射线装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口腔诊所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于2023年3月5日购进一台口腔CT机,以诊疗附赠方式向顾客提供免费口腔CT服务,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无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口腔CT机)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诊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口腔CT机,并限期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2023年9月13日,该诊所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口腔CT机)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该诊所无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口腔CT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取得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诊所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辐射安全许可证非口腔诊所、宠物医院等行业准入前置条件,许多口腔诊所、宠物医院等民营经济主体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陆续添加了射线装置等辐射设备,但忽略了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强化对辖区口腔诊所、宠物医院等民营经济主体的普法宣传,悉心指导他们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助推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案例03 赣州市章贡区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州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部分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执法人员当场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对容器和包装物张贴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第四类 固体废物污染类第1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14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未对环境造成污染,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指导和后督查,帮助企业完成整改。
三、启示意义
在日常执法的同时进行普法,指导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对符合免罚事项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用法治力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04 赣州市会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赣州市会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2018年11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满3年,未重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已于2020年9月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对2018年11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但因主观疏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再次备案。2023年8月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8月10日,该公司将重新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五)其他污染类第八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1.首次违法;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符合上述4点内容且积极整改,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企业既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05 赣州经开区某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对赣州某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雨天对雨水排口DW002开展自行监测。2023年4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污水处理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2023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提供了雨水排口DW002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定期开展了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污水处理厂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规定对雨水排放口DW002开展了自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6号)关于对其他污染类免罚事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适用条件:1.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但不符合规定;2.经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自行监测是反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持续加强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是生态环境部门夯实监管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轻微免罚清单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充分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帮扶指导,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从知法向守法转变,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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