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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或《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免罚,督促企业整改提升,切实加大助企纾困帮扶力度。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5起轻微违法免罚典型案例,并对宜春、抚州、赣江新区、九江、鹰潭5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宜春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5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对靖安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的环境违法问题。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在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指出该问题后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并于2023年6月6日通过危废管理平台上传了危废管理计划,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为首次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管理类环境轻微违法问题认真甄别,既严肃指出问题,又指导企业立行立改,提高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
案例2:抚州市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缺少对甲烷的检测数据,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问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在《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中完善2021年缺少的甲烷检测数据,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夯实监管的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要求。本案中对发现的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轻微免罚清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3:赣江新区某医药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8日,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医药公司建设的年产100吨去氢表雄酮(DHEA)和500吨熊去氧胆酸(UDCA)及实验研发和中试服务平台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经查,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已提交主管部门审查,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经查,该企业租赁使用标准厂房,生产区域分为生产大楼、仓储大楼以及中试车间,生产大楼和仓储大楼处于空置毛坯状态,中试车间一楼安装了部分小型生产设备,主要用于参观展示,没有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且企业在被调查时已经主动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主动停止项目建设,且中试车间的生产设备主要作用是用于参观展示,主体生产设施未安装建设,没有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秉着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核实企业未批先建的实际情况,区别轻微违法行为,推行说理式执法,让市场主体感受生态环境“执法温度”,增添投资信心,为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助力。
案例4:九江市某加油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密闭性、液阻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调查。鉴于该加油站2022年度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它部分自行监测项目已按规定开展并及时公开,2022年底因疫情客观原因导致油气回收系统自行监测项目未能如期开展,且其已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对未监测情况进行报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第(五)类第2项规定,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的规定,于2023年5月30日对该加油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规范适用《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严格贯彻落实免罚清单精神和要求,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柔性执法,在严守法律、环保底线的前提下,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罚教结合,使企业更加自觉扛起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让生态环境监管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案例5: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学校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交处理单》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某学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建筑面积8270平方米,已完成外墙施工。因该项目位于龙虎山镇,涉及风景名胜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学校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学校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进行建设。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项目建设单位立即主动停止建设,并出具了停工证明。鉴于项目单位在被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告知后及时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23日对该学校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及时指出,督促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升建设单位的守法意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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