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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全文)

2015-04-01 14: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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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推进淘汰燃煤小锅炉。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根据核定的燃煤小锅炉(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清单,编制本地区年度淘汰方案。到2015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力争到2015年底,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各市(州)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优先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4.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

推行工业领域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各市(州)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到2015年底,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以上,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和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20%。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5年底,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执法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

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市(州)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3.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执行;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参照《四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执行。

4.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优化空间布局。调整城市(群)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各地要规范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和退城进园。加快推进成都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原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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