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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雷PX项目爆炸谈环评

2015-04-09 09:05来源:环境保护微信关键词:环评环境保护PX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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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划编制部门与规划环评部门的关系

张凯:规划编制部门与规划环评主体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敏感话题, 这个问题不容回避, 不理顺必然会最终影响规划环评制度的落实。处理这个微妙的关系, 必须首先树立一个观念, 即规划与环评都具备法的效力, 具有同等重要的权威性, 两者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 存在内在的一致性, 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效应与环境评价追求的生态环境效应均应统筹考虑。其次, 应停止一个争论, 即“ 扩权” 与“分权” 的论调。不应将环评片面地视为规划编制的一道约束, 而应视为助力, 是保证经济社会在良险轨道运行的矫正器,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程序。

理顺规划编制部门和环评主体部门的关系,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 程序确定了, 职责自然明确。一是环评介入时机问题, 有专家认为环评介入太晚, 应提前介入,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介入太早,评价对象尚不成形, 且对正常的规划编制工作造成干扰。但规划编制工作启动, 即应通知评价机构开展环评前期准备工作,并告知环评审查主体。环评比较合理的介入时机应当在草案报送审批之前, 这也与环评法的规定相一致, 环评意见则可纳人修正过程; 或者根据规划的实际情况, 在规划部分编制完成时介入, 这种情况须双方协商确定。二是规划编制部门、审查主体之间应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破除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及时通报进度、

沟通意见。三是审批环评报告不能单独由环保部门全权承担, 应成立有部门、专家、有关方面参加的审批委员会, 汇总、取舍各方意见, 集思广益确定优选方案, 并负责监督后续工作。

(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09年第9期,原文标题为《论涉及规划环评的“六大关系”》)

关于环评中的“公众参与”

杨晔:在厦门PX、启东王子造纸、什邡钼铜等重大环境群体事件中,既涵盖居民对于环境安全健康的需求,又有地方追求政绩、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还有房产商等相关利益集团的推动、商业竞争等背景,由于缺少其他相应的参与机制及诉求通道,在各种竞争性利益的裹挟下,环评的公众参与被推到了社会问题最前沿,各种利益博弈的复杂程度已经超出了最初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设计。

环评公众参与确定的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际公众参与工作中,大多由建设单位主导,或由建设单位协助环评单位开展。因此,面对环评的行政审批压力,在公众参与信息的收集、处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往往身兼“运动员”、“裁判员”的双重身份,由于缺少具体操作规范的约束,使其在开展公众参与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以实现其“利益偏好”。

(作者单位: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13年第21期,原文标题为《环评公众参与问题思考及时间操作层面改进建议》)

任景明: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初步建立了建设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方法,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因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设计不合理而导致引发群体事件的情况出现。如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采取公众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迁址,最终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就是因为选用了错误的公众参与方法。可以看出,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在意识上都有一种觉醒,就是参与是需要的,但是仅仅有意识不够,参与方法的正确适用才是关乎参与效果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区域性战略环境评价中要正确地选择参与的方法,这直接关系到参与结果的达成和效果,在实践领域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有效的公众参与必须是在知情的前提下,公众能够主动表达其自身的意见和看法,并且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互动和反馈。采取听证会、交流会、媒体见面会等方式既可以满足公众表达权的实现,通过公众与评价单位的互动,还可以起到深入了解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扫除环评技术盲点、增加环评的透明度、消除公众疑虑的作用,因此在区域性战略环境评价公众参与中应广泛采用这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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