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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直接拉动1.4万亿环保产业 环保产品和装备占70%

2015-04-27 08:50来源:21世纪网数字报作者:王尔德关键词:水十条污水处理第三方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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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主要在五个方面承担水环境保护事权

《21世纪》:“水十条”提出,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具体哪些属于中央事权和共同事权?

逯元堂:“水十条”明确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工业污染治理属于企业事权,不涉及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问题。在政府范畴内,按受益范围,公共需求分为全国性公共需求和地方性公共需求。全国性公共需求的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凡本国的公民或居民都可以无差别地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因而应由中央来提供。地方性公共需求受益范围局限于本地区以内,适于由地方来提供。按受益范围区分公共需求的层次性,不仅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效率原则。

与此同时,在政府环境事权划分中还应强化政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提供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由地方财政支出来提供。县级政府重点保障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区域间(省市县)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事权在上级政府。在下级政府财政无法为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提供保障时,上级财政应予以补助和支持。

基于上述思路,我们认为水环境保护中央政府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承担事权:一是全国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二是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与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三是跨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四是薄弱领域与环节环境保护引导;五是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环境事权,构建国家调控、地方负责的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事权格局。目前,具体的事权划分工作正在开展中。

探索设立由财政资金引导的环境保护基金

《21世纪》:“水十条”提出要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目前有哪些构想?

逯元堂:环保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融资能力普遍不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缓释和管控风险,对其授信额度较低,或要求提供较为苛刻的融资担保条件。而中小环保企业除可以将厂房、设备等资产用于抵押融资外,实际可用的融资担保物非常少,融资担保能力成为制约中小环保企业信贷融资的重要瓶颈。

融资担保基金正是为了破解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融资成本过高的难题而提出的举措。初步设想是由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基金,为环保企业或环保项目向银行贷款提供信用保证。抑或探索设立由财政资金引导的环境保护基金,采用融资担保的方式支持企业与环境保护项目融资。

在融资担保基金方面,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江苏省泰州市设立“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银行信贷提供信用保证;重庆市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这些探索将为我国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设立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21世纪》:“水十条”提出,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那么政策银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支持作用?

逯元堂:政策性银行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国家开发银行从成立之初就探索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些重要工作,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水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大量的信贷支持。“水十条”的提出,使得政策性银行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更加凸显,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挥政策性银行的绿色信贷引领作用。严格限制对“水十条”提出的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环保要求和环境违法企业的贷款。

二是加强环境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开发环境金融产品,对环保项目与环保企业给予贷款周期、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信贷政策。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大力推行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收益质押等信贷服务模式。

三是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立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为水污染防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延伸阅读:

【专题】“水十条”强势出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印发 

原标题:水十条:直接拉动1.4万亿环保产业 环保产品和装备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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