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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辉话土壤修复:跨国企业污染场地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2015-05-04 08:54来源:固废观察微信作者:谢辉关键词:土壤修复污染场地谢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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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国在海外投资存量总资产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而且有望在2015年超越美国成为最大的资本输出国。我国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能源和资源领域。如何防范场地污染导致的资产减值和流失也是当前我国对外投资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据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田廷山透露,我国90%对外矿山投资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不能适应国外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很多项目3~5年内都因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而开不了工。

中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要获得成功,除了我国政治经济的硬实力之外,还必须要有包含环境因素等在内的软实力作为支撑。我国的污染场地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企业在污染场地风险管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这将极大削弱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核心竞争力。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未来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如下几点供参考。

“土壤”应该包括了广义的地下环境,有效集成对底泥和地下水等环境介质的保护。这是因为,“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通过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途径高度耦合(图2)。尤其是受到污染的土壤将扮演长期污染源的角色,因此对地下环境进行通盘考虑是非常有必要的。

图2污染场地概念模型

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并提出相应的面向市场机制的责任豁免条件,实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激励形成面向市场的责任厘清和责任承担机制。所谓“清者自清”就是法律能够确实有效保护无辜的第三方,让他们有机会(如通过环境尽职调查等方式)自证清白,避免卷入污染场地的连带责任网络之中;所谓“浊者自浊”就是能够让所有潜在责任方没有轻易向第三方转移责任的机会,确保“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尊重和落实。当然,如前所述,这里的“污染者”应该是包含造成污染场地的直接行为人和污染场地的当前实际控制人在内的所有责任人。这样才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让企业污染不起,不敢污染,进而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预防污染,控制污染和修复污染;实现一方面遏制污染场地增量,一方面逐步消化污染场地存量的终极目的。

最后,土壤污染防治法应该在立法层面确立土壤污染防控的程序原则,并推出相应的配套工作程序。政府监管的重点就是在于确保这些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并检查相应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体系和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让土壤污染防控,污染场地修复,真正做到政府搭台,企业演戏,市场化运作。

作者简介:谢辉

博士-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原标题:【专家话修复-土壤】谢辉:跨国企业污染场地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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