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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辉话土壤修复:跨国企业污染场地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2015-05-04 08:54来源:固废观察微信作者:谢辉关键词:土壤修复污染场地谢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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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污染场地管理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和标准体系,但是几乎所有的全球五百强企业,都把污染场地管理作为他们进入中国时最为重要的环境风险管控方向。毫无疑问,这些大型跨国企业并不是只履行社会责任的慈善组织,他们在污染场地管理方面的巨大投入必然是以其核心利益最大化作为终极考量的。那么,是什么样的内在机制导致他们如此重视污染场地管理呢?污染场的环境风险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由此衍生而来的环境责任体系到底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深远影响呢?本文力求根据对跨国企业污染场地全过程管理在华实践的长期观察和理解,对上述问题做一个简要的探讨。

全球500强企业的管理实践及其技术基础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将污染场地纳入政府的监管视野;并逐步建立起以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具有溯及以往责任为鲜明特征的污染场地责任体系。

这一责任体系建立后,首当其冲的就是工业界中以全球五百强为代表的大型跨国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他们先后在本土投入巨资解决他们造成的场地污染问题。从此,彻底改变他们对废汽,废水和废渣的管理。他们也深刻汲取了教训。从防范公司重大风险的角度出发,全球五百强企业均将污染场地的识别和管理纳入其风控体系;并逐渐形成了从企业并购、到运营、到退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图1)。

图1跨国企业污染场地管理体系

在上述管理体系中,项目生命周期之初的并购环节,全球五百强企业均要求进行环境尽职调查,以有效厘清污染场地的责任和相应的风险。从技术角度分析,污染场地的直接行为人显然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污染场地本身既是“汇”(即使污染物的归趋地),但是同时又是“源”(即能持续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受到影响的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而言,污染场地的实际控制人(国外就是场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就是“污染者”。换而言之,对污染场地拥有实际控制权这种身份的实体就有必须对污染场地负担相应责任;而不论该实体是否有实际的行为导致了污染场地的产生。显然,跨国企业希望并购的是优质资产,而不希望通过并购最终成为污染场地责任人。

原标题:【专家话修复-土壤】谢辉:跨国企业污染场地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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