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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2015-05-05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工业节能监察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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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工业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办理案件和处理投诉、举报以及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节能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察技术手段,对工业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效、能耗指标等进行检测:

(一)工业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二)重点工业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变更、工艺系统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节能的;

(三)重点工业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机构检测,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工业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簒改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十五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报送本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用能行为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实施阶梯电价,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并予以公布。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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