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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2015-05-05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工业节能监察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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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接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由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接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接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对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下达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的本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能单位存在违法用能行为的,由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由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业用能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工业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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