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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措施推动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

2015-05-15 09:53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作者: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信贷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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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建议涉及财政和金融政策,需要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配合与推动。一是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加大贴息力度,逐步放开贴息标准限制,合理划定贴息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可试点由财政部门委托有专业能力的银行(或银行的生态金融事业部)管理绿色贷款贴息。

二是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绿色金融债相关指引,允许银行发行绿色债券,为绿色贷款提供较长期限、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研究制定允许和鼓励公司(企业)和地方政府发行绿色债券的政策。免除投资于绿色债券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并在贷存比和贷款风险权重等方面为绿色债券提供政策支持。简化绿色债券的审批流程,将目前由银监会、人民银行先后审批绿色金融债的程序改为“并联审批”。

三是建立IPO绿色通道。明确绿色产业和企业的认定标准,简化绿色企业IPO审核程序,适度放宽募集资金用于补充绿色企业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比例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绿色企业优先开展转板试点。

第三类建议涉及支持绿色投资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可由金融机构和民间机构推动,政府和社会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一是加快排放(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在加强立法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推动碳交易市场双向有序发展,合理规划配额和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试点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建立污染排放总量与环境容量匹配性的定期评估与调节机制。

二是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更有利的评级,以降低其融资成本。在合理确定评级标准与方法的基础上,评级公司可通过引入双评级机制启动绿色评级试点,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应该研究和开发绿色评级。鼓励机构投资者使用绿色评级。

三是推动绿色股票指数的开发和运用,引导资本市场更多投入绿色产业。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绿色指数发展创新,强化绿色指数的表征性,积极推动机构投资者开展绿色指数的投资应用,开发更有针对性和多样化的绿色可持续投资产品。

四是由环保部和金融业学会或协会牵头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提高环境评估方法和数据的可获得性,降低投资者对绿色项目的评估成本。鼓励投资机构基于环境成本核算进行投资管理。将环境成本核算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机制。

五是建立绿色投资者网络。相关政府部门(如环保部和“一行三会”)以及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投资机构(如社保基金、主要保险公司等)应参与倡议、发起绿色投资者网络,监督被投资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绿色投资能力,开展绿色消费教育。

第四类建议涉及支持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需要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和推动。一是在更多领域实现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制约污染性投资并提供环境修复资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仍停留在“鼓励投保”层面,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环保部和保监会参与,抓紧制定和出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细化和出台有关财税和行政许可支持政策,建立专业风险评估机制和损失确定标准,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的联动机制。

二是明确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允许污染受害者起诉向污染项目提供资金的、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性金融机构。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刑事责任为辅的原则,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银行等贷款机构对所投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确立银行等贷款人的环境影响法律责任。

三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建立强制性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机制,为上市公司环境风险评估和准确估值提供基础,引导资本市场将更多的资金配置于绿色产业。具体实施办法可以分步走,首先启动污染性行业的强制披露,此后逐步覆盖其他行业。制定具体的、可量化的披露标准,发挥中介机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执法,使市场价格充分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的真实成本与价值。

绿色金融工作小组中方召集人为中国人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马骏。目前,《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报告已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4期。

原标题:四类措施推动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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