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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2015-05-20 14:05来源:红网作者:张慧玲关键词:水功能区水资源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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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办法》确定,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办法》确定,保护区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严格控制影响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新增取用水,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禁止新增、扩建入河排污口。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缩减和功能调整。保留区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不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活动。严格限制在保留区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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