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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妨以地下水监测为例。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申报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已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正式进入实施阶段,预计未来三年内完成。其中,国土资源部将建设10103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其中新建监测站点7235个,改建监测站点2868个。新建监测站点中,新施工监测井7197个,钻探总进尺共68.4万米,流量监测站点38个;改建监测站点中,改建监测井2809个,流量监测站点59个。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一体化设备10103套。水利部将建10298个监测点,既包括了改建监测点,也包括了新建监测点。预计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监测控制范围将扩大到350万平方千米、站网密度提高到每1000平方千米5.8孔(站),可有效提高地下水监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监控。
这一工程的建设毫无疑问非常及时,可以弥补我国地下水监测网络的不足。但是从水环境治理的整体角度来看,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环保部并没有参与。那么环保部在没有参与共建的情况下,能否充分共享到地下水的监测数据?一般来说,没有共建,难以共享。环保部门是否还需要另外设置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可见,水环境监测网络需要一个整体的设计和推进方案,要保证数据、信息的畅通、共享。
同时,“水十条”中提出到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但是如果前面提到的若干疑问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那么上述三大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计难以建得让人满意。同样的案例是,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中的“水专项”,其领导小组成员中有环保部和住建部,却没有水利部参与。
建议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试点
《中国环境管理》:您如何评价“水十条”关于流域治理机制的设计?
王毅:“水十条”提出要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作用。但这一说法依然不“解渴”。正如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那样,无论是环保部的督查中心还是水利部的流域管理派出机构,都没有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一方面,环保督查中心作为环保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而流域管理委员会也难以协调地方政府;另一方面督查中心与流域管理委员会之间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我们在主要流域设有水资源保护局,在一个时期内该机构形式上曾由水利部和环保部双重领导。但由于两个部门在预算、人员安排、信息分享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导致这个机制无疾而终。目前,流域各水利委员会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不能代表环保部,更不能代表流域的各个利益相关方。
相比流域管理委员会已有《水法》的授权,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还没有法律的依据,因为《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该派出机构进行明确的授权。
因此,我建议应优先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负责流域环境质量的监管和协调,也可以考虑通过流域机构的重组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统一起来。如果在这个方面遇到法律障碍的话,也可以向全国人大申请特别授权。
尽快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的时间表
《中国环境管理》:相比各种具体的治理政策,水环境有关的标准在“水十条”中位置并不是很突出。“水十条”在提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也没有像具体政策那样明确时间表。对此,您怎么看?
王毅:“水十条”提出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无论是水环境质量标准,还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重要的技术法规,对水环境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我想特别强调一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性。最直接有效的例证就是,在公众参与的推动下,PM2.5写入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地表水领域,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于1983年,并先后于1988年、1999年和200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现行标准为2002年第三次修订的标准,迄今已有11年未进行修订。建议尽快修订这一标准:更好地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去确定控制水环境质量的目标和项目,同时,论证制定饮用水源地标准的可行性,以及纳入环境健康因素的考虑等。
在地下水领域,我们只有《地下水质量标准》。现行标准于1993年12月30日批准,1994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修订,但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在《地下水质量标准》之外,我们还应该研究起草《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因为地下水质量不佳的成因很复杂,部分是地质环境本身天然造成的某些污染物超标,部分是人类活动造成。《地下水质量标准》主要是用于评价地下水本身质量的标准,而无法衡量人类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这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将影响到整个水污染防治的评价,应尽快明确其制修订的时间表。如果我们启用新的标准,可能会像空气一样得出完全不同的评价结果。
此外,我们还应该在现有的排放标准基础上,继续完善各个行业的用水效率、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以及行业领跑者标准,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体系。
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中国环境管理》:在“水十条”实施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哪些建议?
王毅:首先,我期望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够更好地落实新《环保法》的要求,朝着《清洁空气法》的方向修订,从而为后续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树立一个优秀的立法范本。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应在新《环保法》和“水十条”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就水污染防治谈水污染防治,而是能够从宏观的角度,体现经济发展与水环境治理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应突出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根据流域特点和要求进行统筹防治,综合解决流域水问题,并形成一部更强有力的《清洁水法》。
再者,新的《清洁水法》应对我们过去关注较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议题,做出必要和充分的回应。
协调三个“十条”与“十三五”规划的关系
《中国环境管理》:“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已经实施,“土十条”已经上报国务院。那么应当如何处理三个“环保十条”与环保“十三五”规划的关系?
王毅:在“十二五”环保规划体系里面,我们已经有完整的大气、水和土的专项规划:在大气领域,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水领域,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在土壤领域,已有《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也即实质意义上的土壤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了。
既然三个环境要素的环保规划体系如此完整,为什么我们还要在“十二五”各个环保专项规划的有效期内,另起炉灶再来三个横跨“十二五”和“十三五”的环保十条?表面的理由是,中国大气、水和土壤的防治形势超出了预测,目标需要加严,并且针对环境要素的专业化防治也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律,所以要再制定三个“环保十条”。
“大气十条”的一个结果就是在实质意义上废止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如果说2013年出台的“大气十条”属于新一届政府的应急措施还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已经到了“十二五”末期,还要在2015年出台“水十条”,编制“土十条”呢?
按照五年环保专项规划编制的惯例,在“十三五”期间还要出台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那么现在2015年再出台有关水和土的行动计划,是不是就叠床架屋了呢?我们看到,在水、土十条的背景下,《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很少被人提起了。那么这些规划是否需要执行、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
因此,我建议为了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倡导的“多规合一”,既保证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又提高规划的质量和减少重复,必须重新思考“十三五”环保专项规划的制定思路,在未来三个“环保十条”的基础上,把环保“十三五”规划制定为更具战略性、协调性和面向长远的“绿色中国”规划,将环境各要素统筹起来,为建设生态文明、绘制美丽中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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