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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环境监管执法新规

2015-06-03 09:0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立平关键词:垃圾焚烧环境监管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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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面贯彻“铁腕治污”的要求,彰显政府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意见》明确了多种综合手段,完善了制度规范,确保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划分监管网格,鼓励公众参与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按照统一部署,网格划分和计划执法方案于2015年底前上报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众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见》指出,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予以公开,确保群众环境知情权。同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积极推进“阳光执法”,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彻查违法项目,打击违法行为

《意见》强调,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底前,要完成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意见》指出,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处罚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采取停水断电、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严格追责,并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履职尽责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湖南省将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预计今年6月5日前,省、市两级将初步建成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设立环保与公安部门联络机构。预计到今年10月1日,全省各市、县全部推行落实联动执法机制。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湖南共对17起案件实施查封扣押,叫停某高尔夫球场等138家新建设项目,限期治理485家,停厂治理318家,对11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加强环境执法,既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维护自身职业安全的需要。”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介绍,下一步,省环保厅将加强与公检法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全力推进执法督察,同时为环境执法人员营造尽职免责的良好氛围。

原标题:湖南出台环境监管执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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