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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10起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5-06-17 07:04来源:中国日报网作者:于熙关键词:污水处理土壤修复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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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去年9月以来,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当地检察机关迅速了解掌握情况,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严查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犯罪。最高检侦监厅、公诉厅和渎检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相关部门组成督办组,赶赴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中卫、甘肃武威三地,实地勘察、督导案件办理。经督办,宁夏检察机关追加起诉1人,公安机关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内蒙古检察机关对新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渤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恒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

内蒙古、宁夏、甘肃三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案件调查,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开展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同时,对案件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部分化工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个别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污泥等危险废物;部分环境监管人员对工业园区有关企业排污行为监管不力,放任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致使非法排污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监管失职等问题。

截至目前,在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和宁夏中卫工业园区污染环境案中,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对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对廉兴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职务犯罪查处方面,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卫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利俊成、中卫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人刘国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甘肃检察机关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环保局局长林兴述、凉州区环保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文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去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系列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综合发挥“捕、诉、侦、防”职能,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渎职侵权检察厅均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等组成督导组,从严惩治犯罪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案例二:韩甲福非法采矿案

2014年2月,被告人韩甲福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5万元的价格租得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康城村砖瓦厂附近6亩农田后,擅自开采砂石。同年2月22日,该地砂石采空区发生事故后停止开采。经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测绘:砂石采空区平均面积为1335.71m2,砂石层平均厚度为8.78m,蕴含砂石资源量为11727.53m3。

经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被鉴定砂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中等销售价为30元/m3,11727.53m3砂石总价为351825.9元。

韩甲福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湟中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7日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8日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韩甲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破坏环境资源线索,系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非法盗挖砂石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移送的。湟中县人民检察院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砂石资源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非法盗挖砂石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先后介入8起非法采矿案,依法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犯罪案件8件13人,并对侦查活动违法问题发出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有效整治了青藏铁路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跟进监督,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遏制了当地滥采滥挖砂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案例三:彭安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4年2月7日至17日,彭安亮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贵州省施秉县黑冲风景区内非法采挖疑似红豆杉幼树150株,假植于施秉县白垛乡白垛村黑冲组龙会招家厢房后的菜土埂边,准备制作盆景出售获利。

经贵州省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确认150株疑似红豆杉幼树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南方红豆杉,为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I级保护植物。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后,监督公安机关于2月20日立案侦查。3月3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5月16日提起公诉。同年5月27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安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系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立案监督的成功范例。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走访,确认了存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在开展立案监督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紧密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当地检察机关严厉查处了多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遏制了当地多发频发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有力保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

案例四:莫长生、潘其安、杨昌勇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长生路经贵州省榕江县兴华乡高排村“大坟”坡时,发现小路下方有一株长有树瘤的楠木树,意欲盗割并出售牟利。同年4月8日下午,莫长生电话联系杨昌勇,邀其上山查看是否购买,又邀潘其安入伙共同偷割楠木。次日凌晨2时许,莫长生、潘其安趁夜深持消声伸缩电锯进入“大坟”坡,杨昌勇按事先约定驱车赶到“大坟”坡查看楠木。莫长生与杨昌勇在现场碰头并议定好价格后,按指定位置割锯楠木树长有树瘤的部位。后三人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抓获。莫长生后寻机逃脱。

经鉴定,本案被非法毁坏的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基毁坏程度超过50%,被非法毁坏楠木活立木蓄积为1.8634立方米。

2014年4月9日,高排村村民向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要求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立案侦查。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0日立案。5月7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潘其安、杨昌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莫长生发出追捕意见,5月9日莫长生被抓获。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提起公诉。8月13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莫长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其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昌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10起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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