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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问题与立法建议(附案例)

2015-06-24 10:27来源: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环保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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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会

1.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听证会组织者应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听证会组织者应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2.听证会组织者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3.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4.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听证会主要议题;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听证时间、地点;

原标题: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问题与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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