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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问题与立法建议(附案例)

2015-06-24 10:27来源: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环保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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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6.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三、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一)扩大公众可以参与评价的范围

虽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初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参与权初具形态,但公众可以参与评价的范围还受到诸多限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评价。一方面“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涉及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价值判断,容易受规划编制机关的主观影响,使允许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易确定;另一方面要同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限制过于严格,并且还是要已经过规划编制机关的价值判断,公众的参与权一开始就受到了诸多限制。

因此,应规定以所有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允许公众参与为原则,只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项目和规划影响范围太小等少数情况可以限制公众参与,并且应由规划编制机关说明理由。但为了节省成本,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简单的问卷调查、书面咨询、座谈会或正式论证会、听证会等不同参与形式。

(二)确保参与者获得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持

环境信息获得量的多少决定了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掌握了充分的环境信息,公众才可能决定是否参与某项环保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虽然对保障公众获得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等方而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总的说来.这些规定多是从政府部门管理的要求和角度提出的,未在立法上明确赋子公众获取信息、参与决策方而的权利,在环境信息的公示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更缺少有效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使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基础条件。

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张贴广告途径,发布拟建项目的厂址、内容,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新闻媒介公布公众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请公众参加;通过公众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答辩;听证会要遵循公开、公正和职能分离原则,应由环保部门主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专门章节论述公众的意见(包括听证会的记录),并向公众公开,使公众参与具备坚实的基础和程序保障。

(三)给予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的机会

建设项目和规划对不同人群的影响程度不同。按公正、平等参与原则,应给每一个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特别是对受其某种影响的少数人的参与权更应受到特别关注,因为人数少其利益更容易被忽略。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都比较重视专家的意见,对普通公众不太重视,对有特定利益的少数人的关注更少。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没能涉给予有特定利益的少数人平等的参与机会。

原标题: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问题与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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