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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问题与立法建议(附案例)

2015-06-24 10:27来源: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环保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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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并最早在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中实施。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此后,公众参与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引入了公众参与制度。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顺应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建设项目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落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4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公众参与的基本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并对每种形式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调查公众意见

1.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2.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3.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二)咨询专家意见

1.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2.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3.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4.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三)座谈会或论证会

1.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2.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3.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原标题:环评公众参与的形式、问题与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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