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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有待精细化

2015-07-01 09:1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沃飞 陈霖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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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已经成为重要监管对象。据统计,我国当前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有4.5万种,其中至少2500~2900种是有毒有害化学品。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261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937.05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约为54.75万吨。

量大、类多、成分复杂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难点,意识不到位、机构欠缺、能力不足等是危险废物管理的薄弱点。近年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重大进步,但整体仍比较粗放。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管理要求,有些地方模糊不清或适用性不够,甚至存在空白;有些在贯彻执行时走了样,一时成为危险废物管理中的盲点、症结。针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确立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执行五联单制度,对联单填写、交付、存档等都有明确要求。随着环保管理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很多地方已经实行电子联单、电子台账、电子档案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因此,要尽快将电子信息管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及技术手段等实行无缝对接,解放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明确无害化处置的危险废物范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然而,工作中一些现实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斟酌。比如,土壤修复治理项目产生的高污染土壤可能具有危害性。但这些高污染土壤的数量庞大,若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地方没有能力妥善贮存、运输和及时处置。再如,部分企业产生的废酸、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具有回收利用价值,如果全部要求无害化处置则是巨大的资源浪费。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优先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因此,到底哪些是真正需要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需要界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实行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分类管理。

第三,调整跨区转移的管控范围。《固废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跨市转移危险废物需要移出地、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有些地方法规要求更严格,如《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现实工作中,鉴于危险废物处置资源的稀缺现状,县(市)行政区域内能够完全满足当地产废企业处置需求的不多,通常需要跨区域处置,目前,多数地方地级市内,甚至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均能得到有效管控,因此,适当调整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可明显提高流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区分无证经营和综合利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固废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对严格。一些具有较高再利用价值的废物,含贵重金属的催化剂、灰渣等,如果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其中的回收价值无法体现。笔者认为,有些危险废物如果可以作为副产物交由其他企业使用,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且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可以考虑跳出持证经营的限制,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可外售给其他企业作为接种污泥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五,把握规范化管理尺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把握尺度、灵活执行。比如,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就必须报批。但有些企业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可能只有几公斤,处置单位、运输单位均不愿意接收,就有个别企业为了省去报批麻烦,违法将其混在其他废物中处理掉。

第六,解决“吃不饱”和“吃不了”的问题。地方政府要对危险废物处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和投入,弥补市场盲目性和滞后性。同时,还应加强区域危险废物管理的协调联动,减少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资源过度使用或闲置浪费的现象,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赢。很多危险废物企业设施质量差、使用年限低,设备更换、维修频率偏高,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地区危险废物设计处置能力打了折扣。

第七,提高危险废物鉴别效率。2013年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定为污染环境罪,危险废物鉴别成为立案的重要依据。目前,危险废物鉴别面临费用高、时间长的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查处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事件后,或因鉴定经费落实不了而无法及时开展,或因没有危险废物鉴定结论而司法机关不予立案。为此,应加强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建设,设立危险鉴别基金,同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开发快速技术,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为危险废物管理服务。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原标题:危险废物管理有待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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