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垃圾处理工业固废政策正文

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2015-07-01 11: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西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从西藏自治区政府网站获悉,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9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运营管理、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分工,共同做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组织制订地方行业标准。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全区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

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参照自治区各部门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举报、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查看更多>垃圾处理查看更多>西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