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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发达国家带来的六点启示

2015-07-02 08:19来源:固废观察微信关键词:土壤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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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治理费用承担者不明或费用承担者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问题,该法规定建立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该法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对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规定可给予最高达1万美元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每次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每违法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累犯者,每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可高达7.5万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超级基金的初始基金为16亿美元,来源有两个:13.8亿美元来自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2.2亿美元来自联邦财政。1996年美国国会修改超级基金法时,将基金总数扩大到85亿美元。其中25亿来自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27.5亿来自联邦普通税;3亿来自基金利息;3亿来自费用承担者追回的款项等。

超级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的费用:一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实施的,针对那些不符合《全国应急计划》的废物处置进行的迁移和补救行为的全部费用;二是任何个人实施的,针对那些不符合《全国应急计划》的废物处置进行的其他“必须”的责任费用;三是因泄漏危险物质而造成的对“天然资源”的破坏等等。

启示之六:社会治污提专业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必须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的道路。

一是坚持倡导以专业化为基础的市场化。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专门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会产生较大冲击,法律实施也为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带来巨大市场,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在日本和韩国尤为成功。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宽严不一,决定性的因素是不同的国情和区情。立法过宽,难以遏制土壤污染;过严,则不仅伤害经济,也不利于土壤污染的整治。

二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的多元化和民事责任的社会化。这是因为,无论政府还是污染者,都无法单独承担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费用,法律责任的多元化必不可少,并通过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险制度等实现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业务对专业技术性和职业诚信的要求很高,须由专门机构来承担。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称之为委派调查机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和监督事项。韩国《土壤环境保护法》详尽规定了“土壤相关专业机构和土壤净化业务”,还特别规范了禁止出租土壤相关专业机构的书面授权、禁止同时经营其他业务、土壤净化业务的注册等具体制度。

此外,美国在污染管理中特别注重非政府组织、公众的参与和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其法律规定污染地块的治理是各级政府及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共同任务。公众参与的普及,可以提高土壤保护与治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总之,专业化是社会化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化是专业化的发展与条件。土壤保护和治理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既相辅相成,又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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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污染治理:发达国家带来的六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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