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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2015-07-02 11: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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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或按年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方式进行。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代收。

2、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各类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代收。

3、营运车辆由交通运管部门代收,公务车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4、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5、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由地税部门代收。

6、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市环卫局负责征收。

7、市环卫局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健全收费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部分用于补充建设资金,但必须确保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市物价、财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原标题: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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