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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2015-07-02 11: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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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咸宁市政府网站获悉,《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5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以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的费用。收集是指从指定垃圾收集设施至运输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处置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条件的单位,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垃圾焚烧处理厂,免交相应环节的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对居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按人或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生活垃圾量征收垃圾收集、运输和中转费;

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3、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4、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

5、其它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原标题: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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