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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

2015-07-09 15: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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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日前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吉林省提高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最高提高到2倍。按照调整吉林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林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目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全文如下:

延伸阅读:

湖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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